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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6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所有M6—7059號汽車於91年7 月間讓與被告,惟未辦理過戶手續,多年來累積無數罰單及稅單,金額無數,都向原告催繳。經向監理機關訴願無效,被告又不知去處,遂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汽車所有權人為乙○○之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