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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9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乙○(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出口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1 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出口
裁判日期: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