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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9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就其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原告受理案號為97年度訴字第3177 號 裁定,嗣因原告為聲明之減縮、擴張,案號依序變更為98年度簡字第00211 號、98年度訴字第1927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2,000 元,惟尚欠2,000 元未繳納,本院原於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訴字第3177號裁定命補正,原告迄未足額繳納,茲因原告又具狀恢復原起訴時之聲明請求,另再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日期: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