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12月17日98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
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