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 告 萬眾訴訟代理人 李幸恩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鄭淑英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於88年度及89年度涉有重利罪嫌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等事實之刑事訴訟事件,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
(一)字第1號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事件,經該院於101 年6 月29日判決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65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