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9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總統府間遊說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1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