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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代 表 人 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

6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二所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應更正為「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原告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