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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5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62號原 告 甲 ○被 告 國家安全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62年間檢舉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王昇上將為匪諜,旋遭被告白色恐怖違法迫害35年,得請求被告為國家賠償等情。遂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原告另請求補發檢舉匪諜獎金部分,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