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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56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562號原 告 甲 ○被 告 國家安全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請求補發獎金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62年間檢舉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王昇上將為匪諜成功,本應得檢舉獎金。惟此舉惱火王昇,派人欲逮捕原告刑求反誣原告為匪諜,幸遭原告之長官阻止而未果。此後因查不出原告為匪諜之證據,遂由被告對原告行白色恐怖違法迫害35年。原告於70年間退役後在民間任職,因受迫害中,不可能請求領取檢舉獎金。近年向國防部請求給付檢舉獎金遭拒,即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卻遭判決駁回,得轉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補發等情。遂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新台幣3 百萬元。

二、經查王昇曾任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之後又任駐外大使,為公知之事實,顯無原告所指為匪諜遭原告檢舉成功之情事。即依原告陳述,原告檢舉王昇為匪諜,反遭王昇派人愈加逮捕,顯見並無檢舉王昇為匪諜成功之事實。又依原告陳述,62年間檢舉匪諜成功,迄今30餘年;自規定破獲匪諜案件應給告密檢舉人獎金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0年間廢止迄今,也經過18餘年,原告請求給付獎金之時效,無論類推適用民法最長時效期間15年,或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規定之公法請求權時效期間5 年,均早已時效完成,其請求權消滅(參考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一、最高行政法院95年08月22日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至原告主張受白色恐怖迫害,不可能請求領取獎金等語。不論其間並無關聯,且原告70年間退役後,在民間任職無礙,自無不可請求之理,其主張顯不可採。是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另請求國家賠償部分,裁定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7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