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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7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 告 甲00000000代 表 人 乙○○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丙○○(局長)訴訟代理人 己○○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評鑑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5 月4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有關評鑑事務
裁判日期:20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