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 告 甲00000000代 表 人 乙○○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丙○○(局長)訴訟代理人 己○○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評鑑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5 月4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