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業管理處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1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