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00879號原 告 莊進村即世界佛教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外籍勞工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未獲被告撥用桃園泰勞會館用地之承諾,無法進行募款推動事務,被告侵害原告權利,致損失持續坐大,故起訴請求判決國家賠償如下:①被告應給付世界佛教通訊社(即莊進村)泰勞會館規劃費,自民國(下同)91年11月29日起每月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清償日止。②被告賠償莊進村精神慰撫金自92年5 月5 日起每月50萬元,至清償日止。③被告應賠償世界佛教通訊社(即莊進村)業務損失,自92年5 月5 日起每月8000萬元,至清償日止。經核原告所訴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判(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法應將之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管轄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