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台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間拆遷獎勵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