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台生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許明財(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拆遷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34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 月14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