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9號上訴 人即原 告 張虔綸即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林 育 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