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8 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5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