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5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93號原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德倫 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訴字第099011328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不服被告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 萬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本件爭訟金額不逾40萬元,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