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06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文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張炳煌 律師蔡嘉政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謝嘉仁
藍淑芬蔡滋芳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民國99年度簡字第588 號及第759 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 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業務人員方萱惠等透過該公司產業工會陸續向被告遞送「勞工自願選擇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聲明書」,聲明改選勞工退休金新制,並請被告依法要求原告為改選新制之業務人員提繳退休金。案經被告審查,以原告之業務人員(不分職位層級)業經臺北市政府民國(下同)99年2 月2 日府授勞二字第09930820500 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年2 月12日北市勞二字第09910535
600 號函認定與原告為僱傭關係,被告乃以99年4 月27日保退二字第09960053300 號函限期原告於99年5 月25日前為方萱惠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原告逾限仍未辦理,被告乃以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 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99年5 月27日保退二字第09960070600 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10萬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與其業務人員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未依限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爭議,業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588 號及第759 號分別判決在案,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588 號及第759 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兩造陳報在案,為避免裁判歧異,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