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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8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06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文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蔡嘉政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謝嘉仁

藍淑芬蔡滋芳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0 年9 月5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與其業務人員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未依限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爭議,業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588 號及第759 號分別判決在案,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588 號及第759 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兩造陳報在案,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被告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7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 年12月8 日以100 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