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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8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02號原 告 吳素安上列原告因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衛署訴字第09900203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起訴,應按件數徵收裁判,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未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查本件原告因護理人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裁定命應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護理人員法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