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育龍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亞秦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99年度簡字第00827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下第一行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老人福利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0 年5 月31日99年度簡字第827 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張 國 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