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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8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73號上訴人 謝麗玲上列上訴人因與桃園縣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9日99年度簡字第8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