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73號上訴人 謝麗玲上列上訴人因與桃園縣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9日99年度簡字第8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