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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第 9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902號上 訴 人 鍾君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90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張 國 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