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
處代 表 人 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5 月3 日輔法字第09900002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不予安置就養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5 月3 日輔法字第0990000264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