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陳勝統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永溪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為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勝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Z00000000000000000號)於原告陳永溪對被告桃園縣政府提起徵收補償事件之訴訟,為原告陳永溪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陳永溪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
9 日凌晨發生車禍,因其傷重迄今仍昏迷不醒,無法庭訊,,故聲請指定原告之子陳勝統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原告因車禍受傷致雙側肢體癱瘓及重度昏迷,已據聲請人即原告之子陳勝統到院陳述綦詳,並有原告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及原告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原告確為無訴訟能力之人。聲請人陳報選任原告之子陳勝統為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原告之子,且與原告同居,與原告關係至為密切,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