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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陳永溪特別代理人 陳勝統上 訴 人 陳吳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109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