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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原告循民事訴訟起訴請求勞保給付,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係行政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勞保
裁判日期: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