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 告 賴恒雄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 表 人 范植谷(局長)訴訟代理人 邱進發
張耀光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1月4日下午3時為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並請兩造補充陳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其立法意旨係為規定退休金計算基數之依據,並受35年最高退休金基數之限制;而同法第13條所稱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二者之規範基礎與本案訴爭之影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