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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原告 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宇睦(董事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電信法
裁判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