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原告 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宇睦(董事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