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昶亮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訴00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主 文原告應提出訴狀補正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0
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其起訴狀載「訴之聲明:一、本案疑係合法掩護非法?涉及先前運作本案標的疑部分已辦理退休或離職…?請求特別調查有關○○地區等前已採購類似或相同於本案產品之進口報單價格?二、本案係運用爭議性之共同供應契約,疑係由搶錢等集團以其幕後影響力,權勢公關誤導判斷等…廠商進行搶錢?。疑誤導高層長官判斷?疑抹黑打擊異議者以求取獎狀獎金?塑造清廉之形象?利用人人當好人之鄉愿心態?。濫用行政資源,不合社會公平正義,但搶錢幕後集團寄生於法律內,無法可管?八八水災死亡數百人,丙○○因病適時退休?有無誠信?非、理、法、權、天。本案利用行政權勢游走法律邊緣吞噬人民納稅錢,所作不合天理之誤導及判斷書已落入因果?可列入聯合國違背人性之案例?本案疑利用共同契約之漏洞,先行運作浮報預算,再以共同契約開標程序玩弄人民,再濫用行政權利,疑將大部分訂單均下給同一幕後搶錢集團之指定配合廠商,人民納稅錢已含冤蒙受極大損失…請詳閱工程會訴0000000 判斷書內我方異議文第1~21頁。三、本案工程會丁○○○○○○,是否任教於○○○○大學等?另○○○○大學包含消防系等,與消防署…,以上恩師、老師、教授、同事、學生、學長、學弟等多者人情間是否有所身不由己?是否應有所迴避?四、原告請求積極詳細調查各組成本單價?並請予以駁回疑浮報預算之採購案及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 案之判斷書。
以符公共利益。疑浮報預算,疑運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漏洞,逕下訂單本案逃避訂單上網全民公告,逃避全民監督等,疑彈性搶錢…利用生米煮成熟飯?勿被誤導作為背書之圖章。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未明確表明訴訟類型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具體判決;另載事實及理由為「有關運作共同契約可供廠商搶錢及整肅異己之雙功能漏洞?總統是五院院長等,並無法深入了解?每案被以合法掩護非法搶錢之人民納稅錢,疑可達數百萬至上仟萬。比總統每月薪水之收入還高?一、請求調查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沒收保證金之比例原則故意不予合理規定?」尚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未符起訴程式。另原告並未在本件採購案中參與投標,則原告有何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且本件採購案業經決標並履行中,經被告於本院99年10月12日陳明(見準備程序筆錄),則原告應具體表明訴之利益並為能達訴訟目的之聲明。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