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昶亮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麗梅被 告 內政部消防署代 表 人 葉吉堂(署長)訴訟代理人 劉克正
黃本宇趙哲彰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有其一定之程式,如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仍不遵行者,即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此在行政訴訟法第12條(現行法第57條)及第13條(現行法第200 條)規定甚明。原告所具書狀,未具備行政訴訟法第12條所列各款規定記載之事項,經本院審判長裁定限期補正,逾期多日,迄未據原告補正前來,按之首開說明,自應逕予駁回其訴,亦有改制前行政法院51年裁字第18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採購案過程業據被告陳報在卷(見本院卷頁108 ),而原告並未參加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先予敘明。次查原告起訴狀載「原告請求積極詳細調查原本單價?……訴之聲明:
一、本案疑係合法掩護非法?涉及先前運作本案標的疑部份已辦理退休或離職…?請求特別調查有關美國地區等前已採購類似或相同於本案產品之進口報單價格?二、本案係運用爭議性之共同供應契約,疑係由搶錢等集團以其幕後影響力,權勢公關誤導判斷等…廠商進行搶錢?疑誤導高層長官判斷?疑抹黑打擊異議者以求取獎狀獎金?塑造清廉之形象?利用人人當好人之鄉愿心態?濫用行政資源,不合社會公平正義,但搶錢幕後集團寄生於法律內,無法可管?八八水災死亡數百人,黃季敏因病適時退休?有無誠信?非、理、法、權、天。本案利用行政權勢游走法律邊緣吞噬人民納稅錢,所作不合天理之誤導及判斷書已落入因果?可列入聯合國違背人性之案例?本案疑利用共同契約之漏洞,先行運作浮報預算,再以共同契約開標程序玩弄人民,再濫用行政權利,疑將大部分訂單均下給同一幕後搶錢集團之指定配合廠商,人民納稅錢已含冤蒙受極大損失……請詳閱工程會訴0000
000 判斷書內我方異議文第1~21頁。三、本案工程會主審陳委員愛娥,是否任教於中央警察大學等?另中央警察大學包含消防系等,與消防署…,以上恩師、老師、教授、同事、學生、學長、學弟等多者人情間是否有所身不由己?是否應有所迴避?四、原告請求積極詳細調查各組成本單價?並請予以駁回疑浮報預算之採購案及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 案之判斷書。以符公共利益。疑浮報預算,疑運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漏洞,逕下訂單本案逃避訂單上網全民公告,逃避全民監督等,疑彈性搶錢…利用生米煮成熟飯?勿被誤導作為背書之圖章。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未明確表明訴訟類型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具體判決;起訴狀另載事實及理由為「有關運作共同契約可供廠商搶錢及整肅異己之雙功能漏洞?總統是五院院長等,並無法深入了解?每案被以合法掩護非法搶錢之人民納稅錢,疑可達數百萬至上仟萬。比總統每月薪水之收入還高?一、請求調查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沒收保證金之比例原則故意不予合理規定?」其並未表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尚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自不符起訴程式。且原告並未參與系爭系爭採購案投標,有決標紀錄可稽(見本院卷頁121 ),參以原告狀載為「符公共利益」而起訴,則原告究何公法上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得提起行政訴訟亦有未明;又起訴當時系爭採購案已經決標執行,履行期限至99年底,亦經執行,則原告有無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或應提起確認訴訟,有無起訴實益?均有未明,本院無從審酌,經訂期99年10月12日及25日行準備程序,惟原告經合法通知,二次庭期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有送達證明在卷可憑。
三、本件復經審判長於99年10月14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於99年10月19日收受(見本院卷頁105-1 )。原告雖於99年10月22日具狀,惟狀稱「提出訴狀補正起訴之聲明:本案係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生命安全等之爭議,且運用具有爭議性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大漏洞,進行搶錢逕下大部份訂單予特定指定廠商,可規避全民皆知之免上網全民公告等黑箱作業,僅共同契約廠商知悉訂單流向。利用部分縣市學長、學弟之關係,集體作業?本案人民安全及權益受損。請求判決及駁回工程會訴0000000案之判斷書等,以符公共利益。建請由產官學等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制訂合理安全規格後,敬請各縣市消防局參考,請勿採行共同契約。請詳工程會訴0000000 判斷書內我方異議文第1~ 21 頁。何不將消防署中央預算分配於各縣市消防局,依各縣地方特性自行開標採購?以節省數億之人民納稅錢?請求詳細調查本公司前已提出99年9 月21日共12頁之第一次補充說明,包含第1 頁第壹項至第12頁第壹拾壹項。如未完成以上共11項調查前,請暫緩辦理言詞辯論。其他本公司上訴之部分,全部不予廢棄。請統計本案取得訂單之各廠商名稱、數量及組別。下訂單之單位名稱?是否大部分訂單均集中於單一特定廠商?而不下大部份訂單予具有不沉船安全設計之氣墊船?且本案消防署以對照表格答覆本公司之異議文,內容堅持不採行具有不沉船安全設計等之氣墊船等。本案…枉顧人民救災及生命安全,並無記取南投義消駕駛氣墊船翻覆造成死亡之案例教訓,人命關天…動機可議。請詳閱本公司第一次補充說明第2 頁第貳項至第4 頁第參項,及第5 頁第肆項等請求調查內容。則可了解本案共同契約之搶錢漏洞所在等。以上嚴重損及人民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等。」等語(見本院卷頁136 、137 ),核其所述或為批評被告之作業程序,或為請求調查事項,並未明確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具體判決,是以原告並未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認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