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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翁國彥律師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乙○○○○○○被 告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代 表 人 丙0000000住同上上 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