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9號上 訴 人 蒲明德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53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