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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650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50號99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原 告 許志堅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怡靜

張淑鈴簡喆旻

參 加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少華(董事長)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院臺訴字第0990098477號、99年6 月4 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833號,及99年6 月9 日院臺訴字第09900986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1、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17日向被告申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預查,申請案編號為000000000 號。被告審查結果,認為該公司名稱與申請在前之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公司名稱同名,違反公司法第18條規定,於98年9 月18日作成應請改名,不予核准之行政處分(以下簡稱50395 原處分)。原告再於98年10月20日向被告申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預查,申請案編號為000000000 號。被告審查結果,認為該公司名稱與申請在前之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公司名稱同名,違反公司法第18條規定,於98年10月20日作成應請改名,不予核准之行政處分(以下簡稱57284 原處分)。

2、98年12月15日,第三人朱少華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代表人,其於98年12月15日以中油公司之公司名稱變更為由,申請公司名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預查,申請案編號為000000000 號,經被告於98年12月16日作成核准保留之行政處分(以下簡稱70085 原處分)。

3、原告不服50395 及57284 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99年6月4日分別以院台訴字第0990098477號、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駁回訴願;另不服70085 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99年6 月9 日以院台訴字第0990098602號決定書決定訴願不受理後,併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1、原告先後於98年9 月17日及98年10月20日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設立登記名稱,向被告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均經被告以該公司名稱與申請人為施顏祥,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之公司名稱同名為由,不予核准。惟施顏祥已於98年9 月11日接任經濟部長,應自行迴避,且中油公司不斷申請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被告不予核准保留之處分,顯然違背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以下簡稱預查審核準則)、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等規定而無效、顯然違法。

2、中油公司多年來僅提出公司名稱預查保留,卻從不正式申請公司名稱登記,原告本擬於編號000000000 號預查申案保留期限98年12月31日屆滿後之99年1 月1 日提出公司名稱預查申請,卻於當日發現中油公司於98年12月16日以朱少華為申請人,提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預查申請,經被告核准保留。原告為該核准保留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3、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5 條所謂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利益如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之申請人為施顏祥,施顏祥於98年9 月9 日經公布為經濟部長,並於98年9月11日就任,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6 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應迴避中油公司事務而未迴避,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之保留應屬無效,不因施顏祥是以個人名義或以中油公司代表人身分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預查保留而有不同。經濟部長施顏祥以其名義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即屬違法。而施顏祥就任經濟部長即具公務員身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不得兼任他項業務,自不得代表中油公司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申請預查。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施顏祥仍為申請人,已違公務員服務法禁止規定,違反禁止規定無效,因此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保留處分無效,被告應撤銷該000000000 號申請案之核准,改核准原告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預查保留之申請。

4、依預查審核準則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前項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二、變更登記: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所謂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係指在提出申請時起至預查保留期限內尚在任期之代表人。依98年10月15日台油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董事長:暫缺」。顯見中油公司申請人施顏祥在保留期限內已去職,不符上開現任條件規定,不能發生法律上保留登記效果。公司特取名稱具標示性、區別性,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乃公司名稱專用權之保護規定,目的在保護社會交易安全及防止不正當競爭。公司不得同名規定使公司名稱此一公共資源具稀少性的特徵,是在有限的公共資源中,一個公司名稱被使用後,相對地可被使用的公司名稱即減少。由於公司名稱稀少性,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後,若發生主動放棄名稱專用權情事,該公司名稱當然可為除原使用者以外之他人申請使用,方可確保公共資源不被濫用。中油公司在董事會通過更名後,即表示放棄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中油公司以外的他人自可申請取得該公司名稱專用權,然中油公司竟於網頁載明「2007年2 月第550 次董事會通過中油更名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保留中油名稱、商標及CPC 英文名稱」等語,足證中油公司在放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後又故意保留該公司名稱不為他人使用,故意阻礙他人取得「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專用權甚明。

5、中油公司放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迄今2 年餘,卻仍無人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前有申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人潘文炎,保留狀況「公司登記申請中」,該申請人潘文炎為中油公司當時之代表人,預查保留期限至98年8 月9 日,而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竟可於98年7 月1 日提出申請,且保留狀況有「公司登記申請中」及「預查核准保留中」

2 種。前一申請保留期未滿,同一申請人又續提新申請,若中油公司果真要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理應於申請人潘文炎之預查編號000000000l申請案中辦妥,何以拖延迄今。可見中油公司在放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2 年多內,不斷以接力方式不間斷地持續保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預查保留權,阻卻他人申請取得,中油公司所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公司名稱為公共資源且具有稀少性,中油公司既放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專用權,依公益原則該名稱應歸他人使用,中油公司無權再提出預查申請且保留權利,被告為公司名稱公共資源之管理者,應實質把關,不應僅以中油公司表面上申請資料符合規定逕為核准。被告未依公益原則審查中油公司之申請,率斷核准保留,被告所為有違公益原則。

6、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案保留期限至98年12月31日,保留期限未屆滿前,被告竟核准申請時間在原告之後的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人朱少華之申請案。朱少華與原告在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保留期限內為相同內容申請,應與原告同受駁回處分,被告駁回原告申請,卻核准朱少華之申請。中油公司自96年2 月更名後迄今3 年,「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持續由台油公司名稱預查保留申請,目前所知至少有潘文炎、施顏祥及朱少華等申請人先後多次申請,其中施顏祥具經濟部長身分,朱少華是中油公司的法人股東,經濟部指派的法人代表,朱少華亦具公務員身分.渠等不知迴避反提出申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在先,又核准預查保留申請在後。中油公司近3 年來不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可持續保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預查保留權,顯係違反公司法以及預查審核準則規定。

7、本件公務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規定應迴避卻提申請,或中油公司一再申請保留公司名稱,卻不採取成立公司實際作業之有違反法令,已非形式審查可比擬,預查審核準則中有諸多涉及實質審查規定,如第6 條、第10條、第12條等,遑論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為行政程序法第4 、8 、9 條明定。被告自96年起即知中油公司自長期以前述方式故意不辦理「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已生失權效果,被告於執行職務時應予注意,明知中油公司多年來多次提出同一公司名稱預查申請,仍准許保留,自屬違法。

8、被告就申請人朱少華,預查編號為000000000 號申請案核准「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之保留,影響原告先前對同一名稱預查之保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公司名稱變更的預查,申請人既以現任代表公司負責人為限,則該負責人若須利益迴避或負責人已變更,申請人條件不符,登記保留之繼續狀態,應告中止。98年9 月17日原告申請預查,施顏祥已生利益迴避問題,中油公司未變更申請人另行申請,原核准之名稱預查,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而無效,而98年10月20日原告申請預查,中油公司董事長從缺,施顏祥已非中油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之喪失,原核准的名稱預查,亦歸失效,被告應准許原告的預查申請。被告同意中油公司在保留期間未屆滿前,再一再申請與延期,顯與預查審核準則有違,此無限期准予保留之核准,屬違背法令無效。本件行政處分雖逾保留期限,在有效期間內影響原告權利,有撤銷之必要。

9、參加人提出的服務標章,僅限於石油產品之海陸運輸及倉儲,原告預查申請案之公司營業項目,無此二項營業,無害參加人服務標章之使用,況中國石油非著名商標,原告以之為公司名稱,未減損參加人在服務標章之使用,參加人表示原告的名稱使用,有害其服務標準,並非有據。況公司名稱預查申請,屬形式審查程序,無須就是否侵害第三人商標權為審酌。

10、為此提起課予義務及撤銷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1 行政院99年6 月4 日院台訴字第0990098477號決定書及經濟部000000000 號行政處分均撤銷;並核准原告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預查申請。

2 行政院99年6 月4 日院台訴字第0990097833號決定書及經濟部000000000 號行政處分均撤銷;並核准原告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預查申請。

3 行政院99年6 月9 日院台訴字第0990098602號決定書及經濟部000000000 號行政處分均撤銷。

4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1、依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第5 項,預查審核準則第2 條、第

3 條第1 項等規定,可知公司變更登記預查案係由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依法申請。預查編號000000000 是中油公司於98年7 月1 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申請當時中油公司的負責人為施顏祥,由施顏祥依法代表申請,被告依法審核並於同日核准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預查案,保留期限至98年12月31日,原告於98年9 月17日申請預查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時,核已有上開預查案保留案,被告以同名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8條規定為由,不予核准,並無違誤。至中油公司於98年7 月1 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經核准後,公司負責人變更,並不影響核准效力,與施顏祥事後就任被告部長,更屬二事。

2、預查編號000000000 係中油公司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登記預查保留案,中油公司於98年6 月26日以該預查保留案,申請公司所營事業等變更登記,被告於98年7 月1 日核准其所營事業等變更登記在案。該預查編號000000000 預查案既已申請獲准公司登記,即失其效力。中油公司再於98年

7 月1 日申請預查編號000000000 公司名稱變更「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案,被告依法審核並核准,洵無違誤。

3、公司預查乃公司登記前置程序,為使已核准公司預查保留案之使用申請公司登記狀態,可與各公司登記機關為連結勾稽,被告於公司預查系統與公司登記機關系統間為相關設定連結,以為預查案是否已完成公司登記之勾稽運用。有關公司預查保留狀況顯示註記「預查核准保留中」指預查案核准保留尚未向登記機關申辦公司登記者,至顯示「公司登記申請中」指預查案保留期間,該公司凡有向登記機關申辦公司登記者(如董監事變更、公司修正章程、公司所營事業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等各類登記),系統即顯示「公司登記申請中」,惟如申請之公司登記案核准時,未涉及預查案之使用(即未涉及公司名稱變更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系統保留狀況即由「公司登記申請中」,回復為「預查核准保留中」。預查編號000000000 預查案核准期間,中油公司曾申請公司董監事變更登記,故系統曾顯示「公司登記申請中」,然該公司董監事變更登記,未涉及本預查編號000000000 之使用,所以,董監事變更登記案核准時,系統又回復為「預查核准保留中」狀態,故有關公司預查保留狀況顯示註記有「預查核准保留中」及「公司登記申請中」等,均屬預查保留狀態,不影響保留效力。

4、中油公司是政府股東即被告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 條之1 規定,施顏祥係被告指派之法人代表,並依公司法第208 條當選為董事長,依預查審核準則第2 條預查登記申請人,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之規定,98年7 月1 日施顏祥依法代表申請,並無違誤。中油公司98年12月15日申請編號000000000 變更公司名稱預查保留案,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規定由公司常務董事朱少華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代表申請,亦無違誤。原告主張被告對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 申請案核准保留,違背預查審核準則、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並不足採。

5、依預查審核準則第3 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未於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是公司預查核准案,如未於保留期間內辦理登記,逾期即失其效力,公司如有公司名稱或所營事業預查之需,依法再為預查申請,預查審核準則並無限制。有關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案申請,採形式書面審查,預查申請案符合預查審核準則之法定程式,即應予核准,被告依法核准中油公司預查編號000000000 之預查案,並無違誤。再依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是公司名稱尚在預查案保留期限內,依法不得再核准他案保留同一公司名稱。如申請人原獲核准保留之公司名稱預查案在保留期限內有檢還原獲准保留預查表正本之事實行為(無法以該核准預查案申辦公司登記),表示其原保留案不再續予保留,再申請新案保留同一公司名稱者,依法被告即將原保留案不再續予保留之公司名稱釋出,並依法核准新申請預查案保留公司名稱,自核准之日起,保留期限為6 個月,如未檢還原核准保留預查案,則涉有同名而違反公司法第18條規定應予駁回。中油公司獲准編號000000000 預查案保留期限至98年12月31日,因中油公司於98年12月15日檢還該獲准保留之預查編號000000

000 預查表正本,表示原保留預查案000000000 不再續予保留,再申請預查編號000000000 預查案,申請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被告依程序先將000000000 預查案不再續予保留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釋出後,再依法依序審核,核准新申請編號000000000 預查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案,於法並無不合。而斯時原告並未申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預查案,難謂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得謂為利害關係人。與被告駁回原告98年9 月10日編號000000000 預查申請案及98年10月20日編號000000000 預查申請案,分屬二事。

6、預查編號000000000 及000000000 預查內容相同,但是二個不同申請案。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保留期限為98年12月16日至99年6 月15日,保留期限目前已屆至,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原告仍請求撤銷,無訴訟利益。現行公司法及預查審核準則沒有明文禁止原申請人以同一名稱再次申請預查的規定,准予預查保留是可以的,實務上向來允許申請人以同一公司名稱再准申請預查,如從事風力發電不易取得許可,查費佛樂君自96年1 月5日 迄今持續申請保留「北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漢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被告核准中油公司再次申請預查,符合被告向來處理原則。申請人名稱核准保留期間如檢還原申請預查表,另檢附放棄原核准處分的剩餘保留期間,名稱就會釋放出來,申請人重新申請仍會依審核規定審查,如無名稱相同,還是會核准。

7、被告不予核准原告預查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 申請案及被告核准中油公司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案,均於法無誤。中油公司另於99年11月24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登記,被告於99年11月25日核准,保留期限至100 年5 月24日。

8、聲明求為判決:

1 原告之訴駁回。

2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則以:

1、原告訴請撤銷50395 及57284 原處分暨其訴願決定,命被告就原告的預查登記申請案,作成核准之行政處分,有侵害參加人商標專用權之虞,而訴請撤銷70085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直接導致參加人無法保留「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預查,受有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損害。

2、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形式違法,實質也違法。依公司法第18條規定,參加人已預查申請在先,原告預查的申請時間都在參加人預查申請期間內。參加人之前公司名稱是「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擁有中國石油商標權,原告的申請顯是明知且違反商標法第61、62條規定,原告是惡意侵害參加人商標權,依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第1 款、第5 款應不得為預查申請。原告的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如經准許,其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案即無實益,且參加人復已另案申請核准,依法被告對原告的二個申請案,不可再核准,原告的課予義務訴訟,無權利保護必要。而原告請求撤銷參加人的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核准案,原告非該處分之利害關係人,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

3、被告對原告的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申請案為否准處分後,復提起預查編號000000000 申請案,屬無謂之重複申請,為權利濫用。參加人的原名「中國石油」眾所皆知,亦以「中國石油」為註冊商標,原告預查申請公司名稱「中國石油」明顯欲侵害參加人商標權等權利,亦應予否准。

五、本院法律上的判斷:

1、按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第18條第5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因現行公司法僅規範相同名稱禁止使用之規定,為使審核標準具體明確,避免適用上造成紛爭,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審核準則。預查審核準則即係被告依公司法第18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其第2 條1 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第3 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第6 條第1 項規定「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第13條規定「預查申請案之審核,就名稱部分應為准駁之核定;就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對違反前二條之規定者,應予駁回。公司名稱違反第五條或第七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者,應予駁回。」核上開規定內容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或增加母法所未規定之限制,自有法之拘束力。

六、本案事實的認定:

1、原告先後於98年9 月17日、98年10月20日向被告申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預查,申請案編號分別為000000000 號、000000000 號,然該「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與中油公司當時負責人施顏祥98年7月1 日經被告核准保留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申請案,預查編號000000000 號的公司名稱同名;另中油公司負責人朱少華於98年12月15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預查之公司名稱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案編號為000000000 號,經被告於98年12月16日核准保留等事實,有98年9 月17日、98年10月20日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98年7 月1 日、98年12月15日公司變更名稱預查申請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預查審核案件過程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復為兩造不爭執,本案事實,應堪認定。

2、關於50395及57284原處分部分:

⑴、公司名稱是公司對外交易往來的稱號,如同自然人之姓名,

用以表彰法人主體,俾與他公司相區別之重要標誌。公司法對於公司名稱原則上不加干涉,得自由選用,然基於一般性預防混淆規範之理念,故例外禁止經營同類業務者使用相同公司名稱,以強化同一性及個別化功能。鑑於公司名稱在表彰企業主體,賦予企業為各項行為時,作為辨識之用,對於公司名稱的預查,亦僅限同名之審查。亦即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規範,僅有單純賦予公司名稱權之功能,公司名稱因登記所生之排他效力,也只是登記法上的效力。觀之上揭規定,公司名稱既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且公司名稱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預查申請經核准者原則上保留6 個月,則在法定保留期間內,申請預查經核准的公司名稱,雖未正式完成登記,仍生排他效力。

⑵、如前所述,原告為設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

9 月17日、98年10月20日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時,與業經被告核准,尚在保留期間之編號000000000 預查申請案公司名稱同名,依上開說明,被告予以否准,洵然有據。

3、關於70085原處分部分:

⑴、行政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為維持其正常的機能,真正以司法

的裁判解決紛爭,達到保障人民自己的權利或利益的救濟為目的,故行政訴訟有必要限於正當維護自己權益之人始得提起。又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8條定有明文,所稱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係指行政處分對外所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合法提起訴願;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亦有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

362 號判例意旨可參。

⑵、98年12月16日被告核准編號000000000 公司變更名稱預查申

請案,是時「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權並非原告所設立公司取得,或申請預查經核准保留在案,自難認原告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請求被告撤銷70085原處分,當屬無據。

4、至原告主張施顏祥曾任中油公司負責人,98年9 月11日接任經濟部長,50395 及57284 原處分及編號000000000 預查申請案核准保留處分.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而無效;施顏祥在保留期間去職,不能發生保留登記效果;且中油公司不斷申請保留,卻從不正式申請公司名稱登記,所為有違誠信原則,被告未實質把關,先後二次否准原告申請,有違預查審核準則及公益原則;朱少華是中油公司的法人股東,是被告指派的法人代表,應迴避卻提出公司名稱預查申請,有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等語。經查:

⑴、「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所稱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 、5 、4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條授權訂定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 條則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如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如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公司名稱用以表彰企業主體,公司名稱預查之申請或核准,揆之前揭意旨,既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所稱財產上利益或非財產上利益,原告指摘本件有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50395 、57284 、70085 等原處分無效乙節,即不足取。

⑵、中油公司乃被告所屬事業機構,該公司董事會設董事13人,

皆由政府指派,此有中油公司章程附於行政院訴願卷可參,施顏祥、朱少華即係被告遴派的董事,原告主張施顏祥、朱少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等規定,顯有誤解。

⑶、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預查申請案經核准所生的法律效果即係自核准之日起,保留一定期間,必須未於法定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始失其效力,此見預查審核準則第3 條規定意旨甚明,是經核准之預查申請案在法定保留期間內,若未經撤銷或廢止,不能認為核准已失其效力。又公司名稱的意義在於表彰權利義務主體,於為設立公司申請預查情形,因公司尚未依法登記,由將來設立登記時公司之發起人為申請,固無疑義,然於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預查時,因公司係已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預查審核準則規定由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核其文義當係指該負責人以代表公司身分而為申請,非基於負責人之個人地位。此時,在預查申請案核准的保留期間,若公司負責人變更,當不影響已然核准之效力。原告指摘代表中油公司負責人之施顏祥於98年7 月1 日申請預查經核准後(編號000000000 預查申請案),核准效力已因施顏祥於98年9 月11日就任經濟部長而失效,自不足採。

⑷、再者,預查申請案經核准之效力,已詳於預查審核準則第3

條規定載明,並無同一申請人於預查核准失效後,不得再以同一公司名稱申請預查之限制。本件中油公司是在放棄前一次核准處分的剩餘保留期間後,再次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申請之際,因無同名公司,無違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規範,被告予以核准,於法有據。原告主張被告對於中油公司預查申請案之核准,有違預查審核準則及公益原則,亦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98年9 月17日、98年10月20日申請被告核准「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預查,被告予以否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而原告既非70085 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卻訴請撤銷70085 原處分,亦無理由,訴願決定不予受理,當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50395 及57284 原處分、並核准原告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預查申請,另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70085 原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案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