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承租被告所轄旗山區第31林班地,竟遭被告指為旗山區第30林班地,擅自更改租約租賃標的物,影響原告權益重大等情,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將旗山區第31林班地歸還原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