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被 告 國家文官學院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銓事務事件,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末頁第16行之後漏載據上論結欄,應更正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載據上論結欄,經調閱原本查核,發現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