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19號99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依純(董事)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後勤處代 表 人 鄭生智(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管乃茹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世清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7 月16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採購案(採購案號:TT98003P014PE ),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8日,以新台幣( 下同)489萬元得標,於同年月25日簽定採購契約,履約期限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嗣因被告認原告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有政府採購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乃於99年1 月11日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0110號書函(下稱原通知),通知原告依契約附加條款第9. 2條規定終止契約,擬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9年2 月10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0523號書函復原告異議處理結果(下稱原處分),原告仍表不服,提起申訴,遭判斷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事實摘要:
⒈被告係以本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所稱「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之情形,作出原處分與維持原處分之異議處理結果。
⒉被告所稱「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係指本案第2 批次驗
收不合格,依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其所指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之情形則為「更新後之圖資模擬概況無法與兵棋有效結合」(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其實際問題則為:迄98年12月30日實施性能測試當日,轉圖比率僅達50%,經抽測77條道路,有28條道路無法順利通行。
⒊惟查:
⑴系爭「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之圖資,係由「影
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3 項不同圖資所構成。
⑵本案原告應施作之合約內容,僅及於「影像圖資」之更
新,而不及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不應將後2 者未一併更新所致之行軍路線無法順暢之問題,歸責於原告。
⑶況縱認原告依合約應施作之內容,除「影像圖資」外,
尚包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亦未於終止契約前,交付原告上開
2 項圖檔資料,以使原告能進行更新:①依兩造契約附加條款第1.2.4 條之規定,所有圖資由
被告之代理人(即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提供。
②兩造前於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調解期
間(99年4 月19日),調解委員亦要求被告應儘速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2 項圖檔。③被告遲至99年5 月11日,始提出上述2 項圖資之檔案
光碟片,交予原告收受。被告交付圖檔之時間點,已遠在契約終止之後,其原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合法。
⒋98年12月30日之性能測試,係於轉檔尚未全部完成前進行
,原告曾申請被告之代理人暫緩測試,略微等待數小時,待轉檔完成,惟被告之代理人拒絕。事實上,迄翌日即98年12月31日轉檔全部完成之後,兩造曾會同再次重測,此時於全部66次之行軍測試路線中,有63條均能順利通行,僅有3 條無法通過,合格率達95%以上(剩餘之部分,非賴完成「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無以解決),惟被告仍執意依98年12月30日之測試結果終止契約,對於原告自有不公。
㈡本案緣起:
原告於97年12月18日標得被告「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採購案號:TT98003P014PE ),並於同年月25日簽定採購契約。被告竟於99年1 月11日以原通知向原告表示因系爭採購案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特依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契約條款第5.3 點沒入相對履約保證金計158,925 元,且被告若辦理重購所生之價差要由原告負擔),被告並於該函中表示上述情形已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形,欲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認上開函文與事實不符,乃檢具理由於99年1 月29日以安字0000000 號函提出異議書。惟被告於收受異議書後,仍於99年2 月10日以原處分維持其原通知所為之處分。原告於99年2 月11日收受該函後,於99年2 月24日以安字990224號函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仍經該會以99年7 月23日工程訴字第09900298170 號函所附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 號)駁回原告之申訴,原告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本件行政訴訟,求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含原通知)。
㈢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僅及於「影像圖資」之更新,而不及
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
查被告於原通知指稱系爭採購案原告有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之情形,係指原告未能通過被告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於98年12月31日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736號函所附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之測試。惟查,原告就契約應履行之「影像圖資」更新部分,已完全履約。至若測試無法完全通過、行軍不順暢之情形,另源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未一併更新2 項因素,而此2 項,並非原告原依約承攬之範圍。說明如下:
⒈本案合約之約定:
A.查本案合約「契約附加條款」第1 條(維護需求項目)
1.2 (軟體系統更新)約款如下:「
1.2 軟體系統更新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乙項,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2.1 更新『陸勝二號』系統現有影像圖資為WGS84格式。
1.2.2 更新區域為台灣本島及外離島地區。
1.2.3 本島影像圖資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五
萬分之一、二十五萬分之一及五十萬分之一等四類,離外島影像圖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千分之一。
1.2.4 上述所有圖資由甲方代理人提供,乙方並將影像圖資轉換成GEO TIFF格式。
1.2.5 乙方所完成圖資必須能於『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
1.2.6 本案地理圖資更新需遵照IEEE12207 資訊軟體
標準化作業程序,建立標準數值圖資,並採用美國國家影像製圖局(NIMA)標準格式轉換及更新。
1.2.7 軟體系統更新後,乙方一併需更新下列文件資料:
(1)軟體設計文件更新軟體設計文件包含軟體架構、人機介面及資料庫表格欄位型態等。
(2)測試文件測試文件需包含需求表、需求規格、測試說明、測試結果等。
(3)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更新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需包含系統管理、使用管制、作業規定、資料庫子系統平台各項輸入、輸出畫面操作說明。
B.另交貨項目表第二批次軟體系統更新第3 點亦僅指定要交貨品項為「影像圖資」。
⒉根據以上約款, 本合約所應更新之圖資標的僅為1.2.1 、
1.2.2,與1.2.3 條所稱之「影像圖資」,並不包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圖資之更新在內。
⒊原告已完成合約所定「影像圖資」之更新:
有關此部分,可參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10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572號函附表1 「性能測試表」與附表2 「性能測試簽證表」(檢驗日期:98年12 月8日)之記載。依上記載,該次檢驗,除「更新後之圖資模擬概況」被告認檢驗不合格外,其餘「更新後之影像圖資座標系統」、「更新後之圖資涵蓋範圍」、「更新後之圖資比例尺」、「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檔案格式」、「圖資製作與處理程序」,被告均認驗收合格。
⒋其他部分之說明:
⑴被告雖援引契約附加條款1.1.6.3 圖資規格「WGS84 橢
球體UTM 座標系統,影像圖格式為TIFF、向量圖格式為Shapefile 」,認為本案「地理圖資」之更新,應包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云云。惟查,1.1.6.3 之圖資規格,為1.1.6 系統作業環境說明之子項目,僅用以說明「陸勝二號」全部之作業系統與環境而已,非謂該部分說明所提及之系統與軟體,均在本案之合約範圍內、均需由原告加以更新。被告對契約條款之解釋,明顯有誤。
⑵另觀本案契約附加條款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所載
之檢驗內容,依序為「更新後之影像圖資座標系統」、「更新後之圖資涵蓋範圍」、「更新後之圖資比例尺」、「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檔案格式」、「更新後之圖資模擬概況」、「圖資製作與處理程序」,乃完全針對「影像圖資」之更新與檢驗而為,而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更新或檢驗無涉,更可見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確僅為更新「影像圖資」,而不及於其他。
⑶至於原告雖曾於軟體設計文件「壹、專案管理暨執行規
劃書」及「貳、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中,提及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等項,惟其上已註明係參用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非謂上開2 項圖檔之更新,亦屬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原告所欲參用者,為被告原已存放於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部電腦硬碟中舊有之圖檔)。
㈣本案完成後之圖資,無法與兵棋演練有效結合(行軍不順暢
),係因圖資中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檔未一併更新所致:
⒈按陸勝二號電腦兵棋系統,為使推演時行軍順暢所需配合
之圖資有3 項,分別為「影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3 項,3 者分屬不同之資料庫,此由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10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572號函所附附表1 審查結果第2 點中:「建議更新地圖分類及屬性高層資料」等語可稽,並為被告所不否認。
⒉因此,僅更新「影像圖檔」,而未一併「道路線SHP 向量
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適足以(可能)產生3 項資料庫無法完全配合,而致行軍不順暢之問題,而此非可歸責於原告,亦不在原告投標之初所得預期之範圍之內,無寧係被告自己招標採購之問題。
⒊雖然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31日陸教準
模字第0980001736號函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上載:「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惟如前所述,原告已完成全部「影像圖資」之更新,無論座標系統、轉換格式、程序與比例尺,均經被告檢驗合格,獨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於行軍測試時,有無法完全順暢之情形,而此顯然係因「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檔未一併更新之所致,該2 項圖檔之更新,所費不貲,被告原應另行辦理招標採購,而不應期待原告免費為被告施作,況反認原告為違約!⒋原告於原證5 異議理由書中,對於上述事實與理由本有詳
述,並清楚表明:部隊行軍路線無法順暢一事,係因「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未一併更新所致,然被告要求原告一併更新上開2 項圖檔,確已超出原告依系爭合約所應承攬施作之範圍。惟被告仍以附表(即上揭性能測試表)亦為契約之一部分為由,堅持原處分結果,被告就契約內容之解釋,亦明顯與契約之約定不符。
⒌承前所述,在被告未協力排除「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
「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未一併更新之問題情形下,不能要求原告擔保「兵棋演練行軍順暢」,蓋此已原超過原告依合約所負之義務。
㈤縱認原告仍有一併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
格地形屬性」2 項資料庫之義務,有關此部分之遲延,亦非可歸責於原告:
⒈法律之規定:
按民法第507 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另民法第496 條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由民法上揭條文可知:被告對於本件承攬工作之完成負有一定之協力義務,提供原告完成承攬工作所需之圖資資料,若不提供而致承攬工作無法完成,則反應對於承攬人即原告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⒉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
依照系爭合約契約附加條款1.2.4 之約定:「上述所有圖資由甲方代理人提供,…」,可知原始、舊有圖資之提供,為原告代理人之義務。
⒊被告(之代理人)於主張契約終止前,始終未提出「道路
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舊有圖檔資料,甚至明白表示無需提供:
⑴查原告於98年6 月份進場去談規格時,曾要求陸軍教育
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提供陸勝二號兵棋軟體原始設計文件、軟體原始碼,以及「影像圖資」、「道路線SHP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圖檔資料,惟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承辦人何家淮少校認為依據合約只有「影像圖資」需要更新,故僅提供「影像圖資」予原告,其餘部分由該部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加以拒絕。
⑵惟當原告將「影像圖資」轉檔完成後,與陸勝二號搭配
使用測試時,發現只更新「影像圖資」檔案,未進行「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之更新,將使「陸勝二號」兵棋遇到新開闢之道路時,根本無法行軍(因「陸勝二號」兵棋所使用之「道路線
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型屬性」資料庫,為10年前之老舊資料,對於近幾年新闢之道路及地形屬性與更新後之WGS84 軍用影像圖資,根本無法配合)。為了使「陸勝二號」兵棋演練部隊行軍路線設定順暢,同時使本案即早驗收通過、領得價金,原告不得已,在自費之情形下,自行取得商業版(交通部版)之「道路線SH
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以更新「陸勝二號」系統內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然事後證實商業版之「道路線
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與更新後之WGS84 格式之「影像圖資」軍圖資料庫,仍然有誤差存在,無法完全結合(惟合格率已達95%以上)。
⑶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31日陸教準模
字第0980001736號函所附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判定不合格之情形,實係因98年6 月份原告進場談「影像圖資」之規格時,承辦人何家淮少校不肯將401 兵工廠出廠之電子軍圖SHP 檔交付原告所致。
⑷被告迄主張終止契約前,始終未將軍用版之原始「道路
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交予原告,以使原告完成更新與轉檔,進一步排除兵棋推演行軍不順暢之問題。
⑸被告雖另於申訴程序中,辯稱:若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
發展指揮部未依約提供圖資,則原告勢將無法進行圖資轉換,根本無法交貨,亦不致衍生性能測試不合格之情形云云。然正因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僅提供影像圖資,未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迫使原告僅能就影像圖資進行轉換,並為順利完成驗收、早日取得工程款起見,自行出資購買交通部版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圖檔」作為更新之用,惟該交通部版之資料庫畢竟與軍方資料庫有誤差之處,無法完全配合,才導致測試不合格。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解委員,亦認被告有提出系爭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義務:
兩造前於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案調解期間(99年4 月19日),調解委員亦於審酌雙方陳述後,認被告有提出圖檔之義務,要求被告應儘速提出「道路線SHP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檔。
⒌惟被告係遲至99年5 月11日,始提出上述2 項圖檔之檔案
光碟片交予原告。被告交付圖檔之時間點,已遠在其主張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後,則於被告終止契約之前,原告既無可歸責於己之遲延事由,被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合法。
㈥綜上所述,原告已依約履行「影像圖資」更新之義務,被告
主張之「虛擬網格地型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更新,非屬契約約定之內容,原告未能通過「行軍順暢」之檢驗項目,係因被告未一併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且未依約將上述2 圖檔交予原告所致,非可歸責於原告,被告以原告未能通過「行軍順暢」之檢驗為由終止契約,並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所為之處分,並不合法,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均有違誤之處,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關於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㈠事實經過:
⒈本件「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採購案係以
公開招標辦理採購,97年12月18日由原告以489 萬元得標,並於同月25日與被告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履約期限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契約附加條款第2 條維護期程規定「全案執行期程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
5 日止,…維○○○區○○ ○段實施,第1 階段自98年1月1 日起至98年5 月30日止,第2 階段自98年6 月1 日至98年12月5日止。」契約附加條款第3 條交貨時間規定「第1 批次交貨時間為簽約150 曆天前完成,第2 批次交貨為簽約後330 日曆天(含)前完成。」。契約附加條款第
6 條規定付款方式為「由甲方(即被告)代理人付款,付款方式區分2 批次,第1 批次付款為第1 批次驗均合格後,支付總價款百分之35,第2 批次付款為第2 批次驗收均合格後,支付總價款百分之65。」。契約附加條款第9 條不合格處理方式之第9.2 條:「乙方(即原告)如各批次資料檢查或第2 批次性能測試不合格時,乙方於5 日曆天內(含)內得修復重交實施複驗,惟以一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若辦理重購產生價差,由原得標廠商賠償。」⒉被告於98年6 月16日支付第1 批次價款計1,711,500 元。
⒊原告於98年11月25日函文被告履約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表示案內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軟體新資料程式及圖資已存放伺服器主機中),並請派員測試及驗收。又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8 日實施第2 批次性能測試,判定結果計有1.步隊行經陸線之設定無法於更新後WGS84 軍用地形圖移動順暢2.軍圖地圖屬性分類及高層資料無法提供模擬現況。被告之代理人於同年12月10日函文原告性能測試不合格,並依約9.2 款限於後5 日內得修復重新複驗,唯以1 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
⒋原告收受上開不合格通知及限期改善文之後於98年12月15
日函文被告之代理人表示:「第2 批次性能測試驗收不合格部分已修復完成,請派員實施複驗」。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29日函文申訴原告性能測試完成期限為12月30日,請原告派員會同測試實施複驗。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30日複驗時會同原告依契約第17頁之附表4 、契約第18頁附表5 及契約第19頁附表6 實施性能測試,測試結果計有28條道路測試未過等2 項不合格,被告之代理人於同年12月31日函文原告第2 批次品項驗收不合格。
⒌被告於99年1 月11日函文原告因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自即
起生效,乃依據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通用條款5.3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之情形,辦理終止契約及沒入相對履約保證金暨公告停權事宜。
⒍99年1 月20日原告就被告於99年1 月11日終止契約及停權
處分,於99年1 月29日以安字第9901291 號函提出異議,經被告於99年2 月10日以原處分函復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原告於99年2 月11日收受該函後,於99年2 月24日以安字990224號函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該會以99年7 月23日工程字第09900298170 號函駁回申訴,原告不服行政院工程會之審議判斷,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㈡原告辯稱本案「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契約
並未包含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惟查:
⒈性能測試表(附表4 )為契約之一部:
⑴驗收項目明載:「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
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既然明定於合約之測試項目當然原告要依約履行(按:「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必須更新才有可能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被告於97年12月31日檢送之TT98003P14PE「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契約書函,已於說明欄一述明「本契約含通用條款合計48頁」。且被告依招標文件製作契約後,於同年12月25日與原告簽約(由原告攜帶投標時之公司大小章,並採逐頁用印方式完成簽署),契約每頁頁尾亦均標示有頁碼,共計48頁。原告既自始至終均明知契約附加條款及其附件附表,事後始辯稱「該測試表」非屬契約之一部顯不足採。
⑵驗收方法亦明載必須依附表4 『性能測試表』,逐項完成:
附表4 「性能測試表」附於契約第17頁,而契約第2 頁中「18. 備註10. 驗收方法」中已述明「針對…,於詳契約附加條款:5.驗收方式及程序。」而契約第3 頁附件欄亦已敘明「契約附加條款一份(18頁)」,其中第
5.3.2 條:「…由甲方代理人依據附表4 『性能測試表』,逐項完成…,」且原告於上開頁數均已加蓋其公司大小章,明知契約附加條款及其附表部份均為契約之範圍,其辯稱「附表4 」係不在契約範圍內,並非承攬工作內容等語,與原告蓋章之行為,兩者互相矛盾。
⑶又原告辯稱兩造契約附加條款附表5 所載各項檢驗內容
,係僅針對「影像圖資」之更新與檢驗而為,而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更新或檢驗無涉(起訴狀第9 頁第13行)。但原告故意忽視契約一部的附表4 「性能測試表」中,已將標準數值圖資之建立與行軍路線設定順暢列為驗收項目之一部之情形(第17頁附表4 )。
⒉圖資更新包括向量圖檔(Vector,即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Raster,即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⑴圖資一詞範圍之說明:
①有關原告渠更新圖資僅需執行「影像圖檔」而無需就
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之部分予以更新乙節,經查:契約附加條款第1.1.6.3.條圖資規格「WGS84 橢球體
UTM 座標系統,影像圖格式為TIFF、向量圖格式為Shapefile 」已明確規範屬系統所需之圖資格式。查「圖資」係區分「數值」與「非數值」2 種,數值包括影像圖層、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向量圖層(數值)包括:○○○區○○○區○○道路圖層、地名圖層、橋樑圖層水深及海岸圖層、河川圖層、湖泊圖層、鐵道圖層、高壓線向量圖層、高層點向量圖層等等。依契約附加條款第1.2.1.條至1.2.4.條即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另契約附加條款第1.2.5.條至1.2.6.條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轉換格式,可知契約中之「圖資」一詞,實囊括了所有數值與非數值之圖資,原告辯稱其僅有更新「影像圖檔」義務而對於「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原告另辯稱:「1.1.6.3.之圖資規格,為1.1.6 系統
作業環境說明之子項目,僅用以說明「陸勝二號全部之作業系統與環境而已,非謂該部分說明所提及之系統與軟體,均在本案之合約範圍內、均需由原告加以更新。」云云(起訴狀第9 頁)仍無法改變依契約附加條款中第5.3.2 條:「…甲方代理人依據附表4『性能測試表』,逐項完成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及附表6 性能測試簽證報告」之性能測試報告。」及原告應使「一、更新後之影像圖資需為WGS84 橢球體
UTM 座標系統。」、「五、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餓定需順暢。」等契約義務。且契約中既明文規定陸勝二號的作業系統規格,則原告更新後的軟體更應注意配合該作業系統環境運行,否則殊難想像契約中特別列明作業系統環境的用意。若測試的結果係不能符合,則反更證明原告並未盡到系統更新之契約義務。
⒊「圖資」即已涵括「數值圖資」和「非數值圖資」,原告僅更新影像圖資,與契約目的不合:
⑴按合目的性解釋為契約之重要解釋方法,承前所述,契
約附加條款第1.2.1 條至1.2.4 條,只不過係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而已,更重要的是契約附加條款第1.2.5 條:「乙方所完成圖資必須能於『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顯見其所稱「圖資」非僅影像圖資,蓋僅單純之影像圖資並不足以使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之功能,不論從合約之條款及合約精神、合約目的觀之,被告都不可能去招標一個達不到契約目的之購案來浪費國家公帑。
⑵又契約1.2.6.條:「本案地理圖資更新需遵照IEEE1220
7 資訊軟體標準化作業程序,建立標準數值圖資,並採用美國國家影像製圖局(NIMA)標準格式轉換及更新。
」則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及「向量圖層」等「數值」圖資。又契約附加條款1.2 軟體系統更新一節所言:
「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乙項」,所稱之「地理圖資」,當然包括有非數值的影像圖資,即數值的向量圖層與虛擬網格資料等,而非如原告所稱僅有「影像圖資」一項,至為顯然。
⑶原告11.25 日之之交貨函亦已自承更新範圍包向量圖檔及網格圖:
原告於98年11月25日檢送之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函,其附件中之「軟體設計文件」「壹. 專案管理暨執行規畫書」「貳. 維運標的」「一.-3.作業依據(一)向量圖檔(Vector)載明:「圖檔主目錄內水系、道路、建築物等子目錄內資料檔,資料格式為.shp與.dbf分別記載圖徵類別幾何軌跡與屬性內容」及(二)網格圖檔(Raster)載明:「包含各分(作戰)區高程資料檔,與影像資料目錄內容各比例尺子目錄內資料檔。」亦可證明其設計文件中已包含向量圖檔與網格圖檔的資料,非單僅有影像圖資的部分而已。
⑷承上,原告同函檢附之「貳.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
」「貳、作業方式說明」中亦言明:「陸勝二號系統運作MapObject 所參用相關圖資包含:(一)向量圖檔(Vector)及(二)網格圖檔(Raster)。」同文檢附之「參. 專案作業說明書」中有關工作分包與工作項目說明中之「工作分包與項目執行內容說明」中均有原告針對符合附表4 「性能測試表」第5 項所列「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須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規範要求所提出之因應作為,如:「T3.2/ 向量檢核模組開發」、「T3.3/ 向量分割模組運行- 執行系統向量圖層座標轉換後分塊產出」、「T3.4/ 影像套疊投映校核- 新版電子軍圖與轉換後向量圖資座標比對」等,已揭櫫原告針對「虛擬網格資料」資料及「向量圖層」之製作方式、分工、圖檔轉換格式等,均知悉屬契約履約繳交之一部。
⑸原告又辯稱:「『壹. 專案管理暨執行規畫書』及『貳
.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中,提及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等項,惟其上已註明係參用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非謂上開二項圖檔之更新,亦屬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起訴狀第10頁第3 行)云云,唯此僅屬原告之文字遊戲且反而突顯原告身為專業廠商不可能不知道對於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之更新對於履行合約附件4 之測試項目具有先決要件之重要性。
⑹綜上所述,原告明知系爭圖資更新包括向量圖檔及網格
資料,仍未依約履行,致第2 批次經性能測試複驗不合格,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符合契約附加條款9.
2 條終止契約之要件。依政府採購法101 條第1 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刊登政府公報,均屬依法辦理,原告所述均無理由。
㈡本件驗收測試結果不合格,自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⒈經查,若要達到附加條款附表4 項目五所稱:「更新後之
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之要求,非得同時更新「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不可,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指稱:「其已完成全部『影像圖資』之更新…獨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於行軍測試時,有無法完全順暢之情形,而此純係原告履約時未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兩項圖檔一併更新之所致。」(起訴狀第11頁第11行)。按契約附件
4 之測試項目中所述「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順暢」,必需各種圖資資料一併更新,此身為專業廠商之原告所明知,且亦明知部隊行軍路線設定順暢,係屬契約約定內容與測試內容之一部。則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2 項圖檔一併更新,使更新後之系統達到契約要求(即與地圖相符、行軍設定順暢等等),自屬原告契約上不爭的義務。如今履約驗收不合格再反指被告未更新其他圖檔,將複驗未通過的結果,反過來怪罪於被告身上,實乃倒果為因之舉!⒉原告辯稱被告未將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圖檔交予原告,故此2 項目未更新不可歸責於原告。惟查:
⑴原告既投標本購案,本應自行評估其有無能力履行本案
之最終結果,並自評是否擁有更新契約上圖資資料之專業能力,而非在驗收不合格後,始藉詞他方不願配合。又依契約附加條款第11.4條規定:「維護期間甲方代理人所提供給乙方各項軍事資料(訊),應列冊詳細註明品名及件(頁)數,由乙方出具正式收據。」另依契約通用條款第14.3條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履約交貨期限需延長者,應檢具事證,於事件發生後15日內以書勔通知甲方其事由及應展延期間…(3 )甲方承諾提供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措施,逾期未提供或採行或雖提供或採行卻有瑕疵。」⑵故假設本案真需要被告配合(按:被告仍否認之)(按
:本系統過去歷年來之維護廠商均自行完成圖資之更新從未要求被告提供圖資),原告始能完成該系統之更新,原告依前開合約規定亦應在契約履行期間內,積極向被告為說明與請求(否則被告非屬該方面專業者,如何知道原告的需求?)。然查,原告於履約期間非但無任何提借電子軍圖之相關文件之紀錄,且自97年12月簽訂契約迄終止契約(99年1 月)為止,長達年餘,完全未見其要求協助或請求展延工期,如今複驗未過,方指責被告「拒絕交付」(起訴狀第13頁第16行)、「不肯交付」(起訴狀第15頁第3 行),又提不出原告通知他造當事人應提供資訊之函文紀錄,可知原告所述曾發生向被告要求提供圖資卻遭拒絕等情事,均屬其空言且未舉證,自不足採。
⑶又原告提出99年5 月11日「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和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2 項圖檔光碟片之檔案收受證明,做為當日收受圖檔光碟片之證據(起訴狀第16頁第
7 行)。唯此僅能證明原告於99年5 月11日已收受該圖檔,並無法證明原告在驗收不合格前,即已向被告提出提供上述2 項圖檔之情事,更無法做為將驗收不合格一事歸責到被告身上的理由。
⑷又原告所言自行出資購買交通部版之「虛擬網格地形屬
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但因資料庫有誤差之處,無法完全配合,始導致測試不合格等語(起訴狀第15頁第15行)更屬大謬蓋:
本件合約之目的及測試項目(合約附件4 )即在於使更新後之軟體測試合格,此本為原告依契約所應履行之份內義務,故無論其履約之方法係向交通部購買、亦或另謀他法,只要是合法之手段取得本來皆屬原告為達成契約義務所應為之過程,與被告無涉,被告只要求最終測試結果必須合格,原告就算舉出其為達成契約要求所做的努力,也無法改變驗收不合格之事實。
㈢本系統過去歷年來之維護廠商均自行完成圖資之更新從未要求被告提供圖資:
原告因圖資未更新驗收不合格,致本購案之系統無法完成模擬運算,已嚴重影響國軍戰備訓練(模擬仿真度、演訓推演結果及未來建軍規劃參據)。再者,本購案歷年均以招標方式委專業廠商維護系爭購案之系統,過去歷年來之維護廠商均自行依其專業能力完成圖資之更新,從未要求被告提供圖資,98年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由原告得標,原告理應於開標前,詳細了解、查明被告機關之裝備、圖資結構等資訊,並評估自我履約之能力,而非冒然參標,又於事後將無維護能力之事實,推卸於被告。
㈣綜上論述,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契約(編號:TT98003P014PE )、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6 月16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0688號函、原告98年11月25日安字第981125號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10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572號函、性能測試表、性能測試簽證表、性能測試報告、原告98年12月15日安字第981215號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29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711號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31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736號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9年5 月7 日陸教準模字第0990000526號書函、被告99年8 月4 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2747號函、原告99年2 月24日安字第990224號函附申訴書、原告99年1 月29日安字第9901291 號函附聲明異議書、原告陸勝二號資料庫架構圖說明、98年度陸勝二號電腦兵棋系統委外維護案第2 批次驗收暨第4 季履約督導簽到簿、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6 月16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0668號函、被告97年12月31日國陸後採字第0970005315號書函、原告軟體設計文件、98年度陸勝二號電腦兵棋系統委外維護案圖資建置進度提報會議簽到簿、原告系統委外維護案工作報告、原告99年3 月26日申訴補充理由書、原告99年6月1 日申訴補充理由(二)書、原告99年3 月12日安字990312號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9年3 月22日陸教準模字第0990000330號書函、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9年3 月22日陸軍司令部98年度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第2 批次性能測試複驗報告不合格道路暨屬性分類統計表等件分別附原處分卷、申訴審議判斷卷及本院卷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
五、歸納兩造上述之主張,本件爭執之重點在於:原告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事由? 被告依契約附加條款第
9. 2條規定終止契約,以原處分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適法?本院判斷如下:
㈠本案爭點內容之確定及其所涉相關法律效果法理之說明。
⒈二造所不爭執之客觀事實:(見本院卷第294-295頁筆錄)
⑴本件「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採購案係
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97年12月18日由原告以489 萬元得標,並於同月25日與被告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履約期限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 見本院卷第245-269頁)⑵契約附加條款第2 條維護期程規定「全案執行期程自98
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5日 止,…維○○○區○○ ○段實施,第1 階段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8年5 月30日止,第2 階段自98年6 月1 日至98年12月5 日止。」契約附加條款第3條交貨時間規定「第1 批次交貨時間為簽約150 曆天前完成,第2 批次交貨為簽約後330 日曆天( 含)前完成。」。契約附加條款第6 條規定付款方式
為「由甲方(即被告)代理人付款,付款方式區分2 批次,第1 批次付款為第1 批次驗均合格後,支付總價款百分之35,第2 批次付款為第2 批次驗收均合格後,支付總價款百分之65。」。契約附加條款第9 條不合格處理方式之第9.2 條:「乙方(即原告)如各批次資料檢查或第2 批次性能測試不合格時,乙方於5 日曆天內(含)內得修復重交實施複驗,惟以一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若辦理重購產生價差,由原得標廠商賠償。」⑶被告於98年6 月16日支付第1 批次價款計1,711,500 元
。(見本院卷第270頁)⑷原告於98年11月25日函被告履約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表示案內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軟體新資料程式及圖資已存放伺服器主機中),並請派員測試及驗收( 見本院卷第271 頁) 。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8 日實施第2 批次性能測試,判定結果計有1.步隊行經陸線之設定無法於更新後WGS84 軍用地形圖移動順暢2.軍圖地圖屬性分類及高層資料無法提供模擬現況。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10日函原告性能測試不合格,並依約9.2 款限於後5 日內得修復重新複驗,唯以1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見本院卷第272-273頁)⑸原告收受上開不合格通知及限期改善文後,於98年12月
15日函被告之代理人表示:「第2 批次性能測試驗收不合格部分已修復完成,請派員實施複驗」。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29日函原告性能測試完成期限為12月30日,請原告派員會同測試實施複驗( 見本院卷第274 頁)。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30日複驗時會同原告依契約第17頁之附表4 、契約第18頁附表5 及契約第19頁附表
6 實施性能測試,測試結果計有28條道路測試未過等2項不合格,被告之代理人於同年12月31日函知原告第2批次品項驗收不合格。(見本院卷第33頁)⒉而在上開事實基礎上,被告依下述法規範對原告作成本案
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即本案之程序標的),並產生一定之後續法律效果,爰說明如下:
⑴原處分之特定及其規制內容說明:
①被告因此認為原告本件履約行為有「第2 批次驗收不
合格」之情形,符合系爭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通用條款第5.3 條之規定,而於99年1 月11日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0110號函向原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35頁)②被告又以上開契約之終止可歸責於原告為由,依政府
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於99年1 月11日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0110號函,通知原告將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見本院卷第35頁)⑵作成原處分之規範基礎及其後續法律效果之具體說明。
①規範基礎部分:
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其規定內容為: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②後續法律效果之規定部分:
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1 項,其規定內容為:
依前條第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有第101 條第7 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 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 年。....⒊針對本件處分法規範基礎所涉相關法理之背景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之規定,是公部門之自我防衛機制之呈現,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所載事由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實係政府機關內部警示機制,目的在於限制不良廠商再度危害機關,而非對其有所處罰,並非典型之不利處分,對於受刊登廠商而言,固然影響其營業範圍,但其層面限於政府機關,也未波及其他民間交易活動。故廠商是否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考量重點,在於是否有對政府機關警示之必要,而非是否有對廠商處罰之必要,警示對於廠商所產生信用減損、案源中斷等經濟效應,乃警示之反射作用,非警示所直接產生之效果,本不在是否警示必要之考量範圍。至於是否有警示必要,回歸於契約本質,無非著眼於當事人履約能力及履約誠信,此核諸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事由即明。
㈡原告主張
⒈系爭「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之圖資,係由「影像
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3 項不同圖資所構成。原告應施作之合約內容,僅及於「影像圖資」之更新,而不及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不應將後2者未一併更新所致之行軍路線無法順暢之問題,歸責於原告。
⒉縱認原告依合約應施作之內容,除「影像圖資」外,尚包
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亦未於終止契約前,交付原告上開2 項圖檔資料,以使原告能進行更新。原告既無可歸責之事由,被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合法。
㈢在上開法理基礎下,本院之判斷結論及其理由形成,則可詳述如下。
⒈關於原告應施作之合約內容,是否僅有「影像圖資」之更
新1 項? 是否尚有「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之爭點: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按系爭契約附加條規定: 「本案係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後勤處( 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本案之招標及訂約作業,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為甲方代理人,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提供採購標的物維護服務,維護需求說明如次:
1.維護需求項目
1.1系統說明
1.1.1系統名稱
1.1.2系統功能
1.1.3軟體架構及連接介面圖
1.1.4系統推演架構
1.1.5系統推演空間規劃及網路連接架構圖
1.1.6系統作業環境
1.1.6.1作業系統
1.1.6.2推演台環境
1.1.6.3資料庫系統
1.1.6.3圖資規格
1.2軟體系統更新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乙項,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2.1 更新『陸勝二號』系統現有影像圖資為WGS84格式。
1.2.2 更新區域為台灣本島及外離島地區。
1.2.3 本島影像圖資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
五萬分之一、二十五萬分之一及五十萬分之一等四類,離外島影像圖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千分之一。
1.2.4 上述所有圖資由甲方代理人提供,乙方並將影像圖資轉換成GEO TIFF格式。
1.2.5 乙方所完成圖資必須能於『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
1.2.6 本案地理圖資更新需遵照IEEE12207 資訊軟
體標準化作業程序,建立標準數值圖資,並採用美國國家影像製圖局(NIMA)標準格式轉換及更新。
1.2.7 軟體系統更新後,乙方一併需更新下列文件資料:
(1)軟體設計文件更新軟體設計文件包含軟體架構、人機介面及資料庫表格欄位型態等。
(2)測試文件測試文件需包含需求表、需求規格、測試說明、測試結果等。
(3)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更新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需包含系統管理、使用管制、作業規定、資料庫子系統平台各項輸入、輸出畫面操作說明。」(見本院卷第248頁反面)由上可知,原告應完成之軟體系統更新係地理圖資更新乙項,其詳細規格說明如1.2.1 至1.2.7 所載。
⑶次查,關於「圖資規格」在系爭契約附加條款第1.1.6.
3. 條有明確規範,包括WGS84 橢球體UTM 座標系統、影像圖格式為TIFF及向量圖格式為Shapefile(見本院卷第248 頁反面) 。而「圖資」係區分「數值」與「非數值」2 種,數值包括影像圖層、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向量圖層(數值)包括:○○○區○○○區○○道路圖層、地名圖層、橋樑圖層水深及海岸圖層、河川圖層、湖泊圖層、鐵道圖層、高壓線向量圖層、高層點向量圖層等等。系爭契約附加條款第1.2.1.條至1.2.4.條係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契約附加條款第1.2.5.條至1.2.
6.條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轉換格式。足見,契約中之「圖資」一詞,包括所有數值與非數值之圖資。準此,系爭契約第1.2 軟體系統更新所規定「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部分之「地理圖資」應包括所有數值與非數值之圖資,申言之,影像圖資、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均在系爭契約第1.2 軟體系統更新之範圍內。
⑷承前所述,契約附加條款第1.2.1 條至1.2.4 條,係規
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契約附加條款第1.2.5 條至1.2.6.條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轉換格式。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圖資為陸二系統之一部分,需與兵棋相結合,兵棋需要圖資上任何一條道路、丘陵、山地、旱地及開闊地均能通行,而且可執行交戰射擊、障礙物設置... 各項任務,有性能測試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72頁反面) 。而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要能正常及順暢運作,一定要「影像圖資」(非數值)「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3 項檔案同時更新始能達成,亦為兩造所不爭( 見原告起訴狀第10-11 頁附本院卷第18-19 頁及本院卷第300-301 頁筆錄) 。益證,系爭契約附加條款1.2 軟體系統更新所約定「地理圖資更新」,非僅「影像圖資」1 項檔案,因為僅有影像圖資之更新,並不足以達到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之功能。從而,自合約之條款及系爭採購目的綜合研判,影像圖資、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均在系爭契約第1. 2軟體系統更新之範圍內,堪以認定。
⑸再按系爭契約甲、基本條款規定: 「備註條款詳如附件
。未盡事宜按備註條款、規格及契約通用條款等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規格、清單及備註條款第(18)備註項目規定「10. 檢驗方法: 針對文付內容實施目視檢查或性能測試,餘詳契約附加條款:5.驗收方式及程序。」契約第3 頁附件欄載明「契約附加條款一份(18頁)」,系爭契約附加條款驗收方法及程序第5.3.2 條規定:
「第2 批次性能測試於系統展示後10日曆天( 含) 內完成,由甲方代理人依據附表4 『性能測試表』,逐項完成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及附表6 『性能測試簽證報告』之性能測試報告。」有系爭契約乙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6-269 頁) 。可知,原告應依備註條款及契約附加條款規定履行契約,系爭契約附加條款已就驗收方法及程序有明確規定,驗收方法的性能測試項目包括有附表4 「性能測試表」、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及附表6 「性能測試簽證報告」等內容,故附表4 「性能測試表」在系爭契約範圍內,原告應完成附表4 「性能測試表」,始符合契約規定,此亦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頁297 頁筆錄) 。
⑹又按,被告於97年12月31日檢送之TT98003P14PE「陸勝
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契約書函,已於說明欄一述明「本契約含通用條款合計48頁」。且被告依招標文件製作契約後,於同年12月25日與原告簽約(由原告攜帶投標時之公司大小章,並採逐頁用印方式完成簽署),契約每頁頁尾亦均標示有頁碼,共計48頁。可見,原告明知契約附加條款及其附件附表,均屬契約之一部,附表4 「性能測試表」在系爭契約範圍內。而附表4 「性能測試表」測試內容記載:「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 見本院卷第254 頁) ,而「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必須更新才有可能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此為原告所是認( 見起訴狀第10-11頁附本院卷第18-19 頁) 。倘若系爭圖資更新不包括向量圖檔(Vetcor)及網格(Raster),原告如何能完成附表4 「性能測試表」之測試? 足證,影像圖資、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均在系爭契約第1. 2軟體系統更新之範圍內。
⑺查本採購案依契約文件交貨項目表所載,第1 批次驗收
項目有「維護管理」與「教育訓練」等2 項,「維護管理」應交付之產品品名及內容為「維護服務記錄單」,「教育訓練」應交付之產品品名及內容為「教育訓練清冊」;第2 批次驗收項目為「軟體系統更新」與「維護管理」等2 項,「軟體系統更新」應交付之產品品名及內容為:1.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2.原始程式碼模組、3.影像圖資、4.文件等4 部分,「維護管理」應交付之產品品名及內容為「維護服務記錄單」( 見本院卷第190-191 頁) 。可知,原告於第2 批次驗收時,「軟體系統更新」應交付之產品品名及內容為:1.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2.原始程式碼模組、3.影像圖資、4.文件等4 部分。原告於98年11月25日檢送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函( 見本院卷第271 頁) ,其附件「軟體設計文件」壹. 「專案管理暨執行規劃書」「貳. 維運標的- 一.-3.作業依據(一)向量圖檔(Vector)載明:
「圖檔主目錄內水系、道路、建築物等子目錄內資料檔,資料格式為.shp與.dbf分別記載圖徵類別幾何軌跡與屬性內容」,「(二)網格圖檔(Raster)載明:「包含各分(作戰)區高程資料檔,與影像資料目錄內容各比例尺子目錄內資料檔」。( 見原處分卷第169-173 頁) 同文檢附之「貳.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貳、作業方式說明」「陸勝二號系統運作MapObject 所參用相關圖資包含:(一)向量圖檔(Vector)圖檔主目錄內水系、道路、建築物等子目錄內資料檔,資料格式為.shp與.dbf分別記載圖徵類別幾何軌跡與屬性內容及(二)網格圖檔(Raster)包含各分(作戰)區高程資料檔,與影像資料目錄內容各比例尺子目錄內資料檔軍圖影像資料格式為.tfw與.dbf分別記載圖框描述值與影像資料內容」( 見原處分卷第182 頁) 同文檢附「參.專案作業說明書」工作分包與項目執行內容已揭櫫原告針對「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tcor)之製作方式、分工、圖檔轉換格式等如「T3.2/ 向量檢核模組開發」、「T3.3/ 向量分割模組運行- 執行系統向量圖層座標轉換後分塊產出」、「T3.4/ 影像套疊投映校核- 新版電子軍圖與轉換後向量圖資座標比對」等。足見,原告就影像圖資、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均在系爭契約軟體系統更新之範圍內,知之甚詳,否則何須列在「軟體設計文件」之「專案管理暨執行規劃書」、「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內,並作為工作分包與項目執行內容之一部分? 且原告已載明向量檢核模組開發、向量分割模組運行、影像套疊投映校核、影像分割模組開發、影像分割模組運行之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自98年7 月10日起,迄98年
8 月31日止,均在系爭契約履約期限( 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 內( 見原處分卷第188 頁) ,可證,原告確於系爭契約履約期限內進行影像圖資、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3 項檔案更新工作。倘若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不在系爭契約軟體系統更新之範圍內,原告何須進行此項更新工作?⑻參以被告之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於98
年10月22日召開圖資建置進度提報會議,原告於提報資料第8 頁詳述向量圖層製作範圍、第13頁敘明圖資虛擬圖層建置方式、地理屬性區分20類、軍事影響因素區分
7 項等等契約內容,並向會議主席提報圖資建置執行進度及工作報告( 見申訴審議判斷卷第207-222 頁) ,亦可證原告知悉圖資更新部份包含「影像圖資」、向量(Vetcor)及網格(Raster )等。
⑼又查,TF93305P198 「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
維護」案決標日期93年4 月14日決標金額為415 萬元、TF94303P050 「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決標日期93年12月2 日決標金額為375 萬元、TT98004P013 「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案決標日期94年11月28日決標金額為1135萬元、TT96003L028「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及擴充」決標日期95年11月20日決標金額為1007萬1388元、TT97001L07
0 「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決標日期96年11月30日決標金額為570 萬元,經比對歷年契約與本次招標文件顯示,除96年屬增加擴充需求外( 不予參考) ,餘大致相同,故被告參考以往決標價格,推算其平均合理價格,並經市訪廠商,試算成本,訂定本件之底價為539 萬4625元( 見本院卷第339-340 頁) 。足見,被告自93年起每年均辦理「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以提升性能及穩定系統,有效遂行部隊戰備演訓任務。自歷年辦理情況觀之,歷年契約與本次招標文件大致相同,決標金額與本件底價相較,尚屬合理,應認被告已將影像圖資、向量圖檔(Vetcor)及網格(Raster )3 項檔案更新之成本計算在內。⑽原告雖主張:「1.1.6.3.之圖資規格,為1.1.6 系統作
業環境說明之子項目,僅用以說明陸勝二號全部之作業系統與環境而已,非謂該部分說明所提及之系統與軟體,均在本案之合約範圍內、均需由原告加以更新。」云云。惟查,契約既明文規定陸勝二號的作業系統規格,則原告更新後的軟體更應注意配合該作業系統環境運行,否則難以達到契約特別列明作業系統環境之目的。況原告應完成之軟體系統更新係地理圖資更新乙項,其詳細規格說明如1.2.1 至1.2.7 所載,而契約附加條款第
1.2.1 條至1.2.4 條,係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契約附加條款第1.2.5 條至1.2.
6.條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轉換格式,已如前述,原告自不得執此主張「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不在更新範圍內。
⑾承前所述,若要達到系爭契約附加條款附表4 項目五「
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之要求,必須更新「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原告為專業廠商,自承有履約能力,並未於事前就契約條款提出任何異議( 見本院卷第300-301 頁) ,自應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2 項圖檔一併更新,使更新後之系統達到契約要求(即與地圖相符、行軍設定順暢等等),自難以被告未更新其他圖檔作為未通過檢驗及複驗之理由。
⑿綜上所述,自系爭契約約定之條款、附表4 「性能測試
表」測試內容記載:「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要能正常及順暢運作,一定要「影像圖資」(非數值)「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3 項檔案同時更新始能達成之採購目的、直接影響建軍規劃之成效,且系統屬不可分割性,原告工作分包與項目執行內容及執行期間、原告於98年10月22日圖資建置進度提報會議提報之資料相互以觀,綜合研判,系爭圖資更新包括影像圖資、向量圖檔(Vetcor)及網格(Raster)共3 項,堪以認定。
⒉原告雖主張縱認依合約應施作之內容,除「影像圖資」外
,尚包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亦未於終止契約前,交付原告上開2項圖檔資料,以使原告能進行更新,不可歸責於原告云云此項爭點。惟查:
⑴依契約附加條款第1.2.4 約定,上述所有圖資由甲方代
理人提供,乙方並將影像圖資轉換成GEO TIFF格式。可知,被告應提供之圖資係指契約附加條款第1.2.1 條至
1.2.3 條之圖資。而契約附加條款第1.2.1 條至1.2.4條,係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契約附加條款第1.2.5 條至1.2.6.條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轉換格式,已如前述,足見,被告應提供予原告之圖資僅有影像圖資,並不包括「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ctor)之圖資。準此,被告並不負有提供「道路線SH
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資之契約義務。
⑵退步言之,縱令被告有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
「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舊圖資之契約義務,然被告辯稱已於97年間,在伺服器內交付此2 項圖資與原告(見本院卷第300 、347 頁筆錄) 。查原告於98年11月25日檢送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函( 見本院卷第271 頁) ,其附件「軟體設計文件」檢附之「貳.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貳、作業方式說明」「陸勝二號系統運作MapObject 所參用相關圖資包含:(一)向量圖檔(Vector)圖檔主目錄內水系、道路、建築物等子目錄內資料檔,資料格式為.shp與.dbf分別記載圖徵類別幾何軌跡與屬性內容及(二)網格圖檔(Raster)包含各分(作戰)區高程資料檔,與影像資料目錄內容各比例尺子目錄內資料檔軍圖影像資料格式為.tfw與.dbf分別記載圖框描述值與影像資料內容」( 見原處分卷第182 頁),倘若被告未交付此2 項圖資與原告,原告如何參用?即原告亦於起訴狀內陳明: 「雖曾於軟體設計文件『壹、專案管理暨執行規劃書』及『貳、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中,提及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等項,惟其上已註明係參用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非謂上開2 項圖檔之更新,亦屬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原告所欲參用者,為被告原已存放於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部電腦硬碟中舊有之圖檔)。」等語( 見本院卷第18頁第1-7 行),其自承所欲參用者,為被告原已存放於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部電腦硬碟中舊有之圖檔,足證被告此項抗辯為可採。
⑶原告雖主張於98年6 月間,曾要求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
發展指揮部提供陸勝二號兵棋軟體原始設計文件、軟體原始碼,以及「影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圖檔資料,惟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承辦人何家淮少校認為依據合約只有「影像圖資」需要更新,故僅提供「影像圖資」予原告,其餘部分由該部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加以拒絕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 見本院卷第298 頁筆錄) ,且未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於履約期間並無任何提借電子軍圖之相關文件之紀錄,且自97年12月簽約迄終止契約(99年1 月)為止,長達年餘,亦未有要求被告協助或請求展延工期之情事。是其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信。
⑷原告另主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解委員,亦認被
告有提出系爭「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義務,被告遲至99年5 月11日,始提出上述2 項圖檔之檔案光碟片交予原告。被告交付圖檔之時間點,已遠在其主張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後,則於被告終止契約之前,原告既無可歸責於己之遲延事由,被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不合法云云。惟查,被告並不負有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資之契約義務。退步言之,縱令被告有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舊圖資之契約義務,然被告已於97年間,交付此2 項圖資與原告,如前所述,至被告於99年5 月11日,另行交付此2 項圖檔之檔案光碟片與原告,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委員之裁示( 見本院卷第228 頁) ,不能推翻本院上開之判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㈣從而,被告以原告第2 批次交貨經被告於98年12月8 日、9
日辦理案內性能測試結果有「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無法於更新後WGS84 軍用地形圖移動順暢」、「軍圖地圖屬性分類及高層資料無法提供模擬現況」等項缺失。嗣經原告提出複驗,惟經檢驗結果,原告就性能測試表第5 項所列「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須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仍不合格,現被告因圖資資料庫未獲更新,致系統無法完成模擬運算,已嚴重影響模擬仿真度、演訓推演結果及未來建軍規劃參據,依契約附加條款第9.
2 條規定「乙方如各批次資料檢查或第2 批次性能測試不合格時,乙方於5 日曆天(含)內得修復重交實施複驗,唯以一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若辦理重購產生價差,由原得標廠商賠償。
」通知原告終止第2 批次契約、並認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違誤。
六、綜上,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申訴審議判斷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