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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晉銓旅行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家音(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間退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