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4號上 訴 人 曾子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11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法 官 張 國 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