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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22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 告 捷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怡章(董事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

9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626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項第3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款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申准之「電池極性自動偵測之裝置」發明專利,因

遭人舉發,經被告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係屬因專利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審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