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 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崇豪(董事)住同上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代 表 人 曾大仁(局長)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所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8 月27日與原告就國道高速公路(通車路段)橋樑耐震補強工程(第1 期)第M12 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工程合約,原告應於規定開工日期(96年9 月28日)起算792 日曆天完工,期間因故展延工期128 天,預訂竣工日期為99年4 月4 日。嗣因原告施作進度嚴重落後,且有其他違約情事,經被告於99年3 月3 日終止契約,並於99年3 月4 日接管系爭工程之工地,並於99年3 月25日以工字第0996002472號函(下稱原處分)「進度嚴重落後及違反工程契約一般條款R.6 ⑶、⑹及⑺等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契約已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2款情事」知原告,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9年4 月20日工字第0990011671號函(下稱被告99年4 月20日函)為不予接受異議之決定。原告猶不服,於99年5 月6 日提起申訴,未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作成申訴審議判斷,即於99年11月18日以工程會逾3 個月未為決定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聲明為請求原處分及被告99年4 月20日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均應撤銷云云。
三、按「本法第78條第2 項所定完成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5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即訴願法)第85條第1 項所定之3 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第1 項)。前項規定,於本法第85條第2 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第2 項)。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第3 項)。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2 個月(第
4 項)。」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亦定有明文。查採購申訴審議規則乃工程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5 項規定之授權,所訂立關於申訴審議之細節性及執行性規定,而申訴審議委員會必待申訴廠商已完足表示意見後,始得明確瞭解申訴廠商之申訴意旨及理由,而得作成申訴審議判斷,故上述規定內容,核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無違,工程會辦理申訴審議事務,自得援用。
四、經查原告不服被告99年4 月20日函所為不予接受異議之決定,於99年5 月6 日向工程會提起申訴,嗣原告於申訴審議期間續於99年7 月20日、99年8 月26日、99年9 月28日、99年10月21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9日及99年12月10日補具理由一節,有原告99年5 月3 日政府採購申訴書、99 年7月20日申訴補充理由㈠書、99年8 月26日申訴補充理由㈡書、99年9 月28日申訴補充理由㈢書及㈣書、99年10月21日申訴補充理由㈤書、99年11月12日申訴補充理由㈥書、99年11月19日申訴補充理由㈦書及㈧書、99年12月10日申訴補充理由㈨書附本院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97 至217 頁),可見原告業於99年12月10日仍有提出申訴補充理由之情事,是本件工程會並未逾政府採購法第78條第2 項及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5條所定之期間;從而,原告於99年5 月6 日提起申訴後,申訴審議機關並無逾期而不為決定情事,原告未待其作成決定,即於99年11月18日以申訴審議機關逾3 個月未為決定為由,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即屬不備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至其實體上之請求,即無所據,乃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