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 人 謝諒獲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本件原告因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列載原告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謝諒獲。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將其與被告法務部等間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該移送裁定內將原告載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與原告起訴狀載不符,惟觀其意旨係將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該部分之起訴均移送本院審理,爰依原告起訴狀載,將原告改列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謝諒獲,核先敘明。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於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之訴訟部分,既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應由本院管轄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因與原告其餘起訴部分分屬不同之管轄法院,即屬另一訴訟案件,自應另徵收裁判費。如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本件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之訴訟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2357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8 日經臺北郵局大安分局依前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郵件投遞中心90年8 月6 日0000000-0 號函送達於原告指定之臺北郵政117-317 號信箱,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 年1 月24日北二投字第1000001944號函、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郵件投遞中心90年8 月6 日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