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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上 訴 人 汪一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法 官 張 國 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