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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8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6號聲請人 林金樹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林陳節子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立動物園間有關營業事務事件,為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金樹為原告林陳節子對於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立動物園提起有關營業事務事件之訴訟,為原告林陳節子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林陳節子(Z00000000000000000號)因車禍腦部受重傷,致重度失智,現無行為能力,因有訴訟必要,故聲請指定原告之配偶即聲請人林金樹(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Z00000000000000000號)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原告林陳節子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憑,堪認原告林陳節子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與原告林陳節子是配偶關係,且同居生活,由聲請人擔任原告林陳節子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有關營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