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代 表 人 乙○○(分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向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執行原告之財產,其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事由發生,原告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等語。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本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