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松陽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原 告 稻城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廖道成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補助款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號裁定移送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仟元。(請勿重複繳納)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