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7號原 告 甲○○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99年3 月
9 日法訴字第099000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欠稅行政執行事,遭被告為限制出境處分,為解除限制出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