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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9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路基督教會代 表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8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9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