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原 告 祭祀公業彭合興代 表 人 彭政義(管理人)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訴訟代理人 程珍惠
陳芳珍鄭倩如
參 加 人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許明財(市長)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複 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徵收失效事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