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99年6月10日辯論終結原 告 甲0000000000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外籍勞工事務,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
1 月21日院臺訴字第098008047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79 號裁定,就關於請求國家賠償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29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8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行政法院就國家賠償部分,自當事人依法「附帶」提起國家賠償時起取得審判權,就當事人請求之國家賠償,應予一併審理,要無再裁定移送普通法院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經查原告自91年11月29日起迭向被告陳情撥用國有土地以籌建桃園泰勞會館,均遭被告函復略以宜由民間推動等語,嗣原告復以上開請求業經外交部於92年3 月6 日以外亞太二字第09201039670 號函交相對人辦理,被告依該函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有撥用國有土地供其籌組之中泰福祉研究會興建泰勞會館之義務,先後以97年9 月19日(被告收文日期)世佛通泰字第097090011 號及97年10月10日世佛通泰字第097100024 號函請求被告撥用土地、補助相關經費、支付泰勞會館規劃費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經被告以97年10月30日勞職管字第0970028443號書函復稱:被告為協助外勞適應在臺生活及維護其基本權益,業於全國各地補助設立25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聘有通曉外勞母語人員,提供各項諮詢輔導服務。至勞工之宗教信仰問題,由民間推動為宜,被告並無支付原告陳情支付旨揭項目之義務等語,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1) 訴願決定應撤銷。(2)請求被告給付承諾:俟中泰福祉研究會成立後,辦理撥用國有土地予中泰福祉研究會並委託其自行籌款以興建桃園泰勞會館,由中泰福祉研究會管理之,土地約2 公頃,由外交部會同擇地,於行政院核定後1 個月內完成撥地。(3) 請求被告給付承諾:俟中泰福祉研究會成立後,被告委託其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補助泰勞會館營運及外展服務經費4 成,為期10年以上。(4) 請求確認:被告主任委員戊○、己○○、庚○○、辛○○對外勞進行不人道的施政,應以戰犯移送國際刑事法院(是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機構、重返聯合國的捷徑)。(5) 請求確認:辛○○主任委員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對人民造成重大損害,確認行政院劉院長96年6 月9 日向媒體記者宣示閣員的國際觀,未排除政要引咎自裁之各國先例。(6) 請求國家賠償: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勞會館規劃費,自91年11月29日起每月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清償日止。②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自92年5 月5 日起每月50萬元,至清償日止。③被告應賠償原告業務損失,自92年5 月5 日起每月8,000 萬元,至清償日止。
四、原告上開聲明第(1) 至第(5) 項,經本院以98年8 月13日98年度訴字第879 號判決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憑。至於聲明第(6) 項即原告附帶請求國家賠償部分則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79 號裁定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裁字第3229號裁定廢棄發回由本院更為審理。又原告係主張其未獲被告撥用桃園泰勞會館用地之承諾,致無法進行募款推動事務,被告侵害原告權利,其損失持續坐大,為此請求國家賠償如聲明(6) 。查原告聲明第(1) 至第(5) 項即撤銷訴訟及確認之訴既均無理由經裁判駁回確定,則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之訴即聲明第(6) 項,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